2017年2月20日首次生效。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天猫“3C数码配件”类目下发布的数据线类产品(不包括只带充电功能而不带数据传输功能的连接线)。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1—2008, IEC 60068-2-1:2007, IDT)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 2423.2—2008, IEC 60068-2-2:2007, IDT)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GB/T 2423.17—2008, IEC 60068-2-11:1981, IDT)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YD/T 1591—2009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及充电/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数据线及接口技术规范》点此查看
第四条【检验方】
具备检验检测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要求】
(一)产品质量检测项目
适用于连接电子产品的且具备数据交换、信号传输和/或充电等功能,并带有相应接口的连接软线。
第六条【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依照本规范第三条【检验依据】列明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照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二)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三)质量判定结论
对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若明示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要求时,根据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标准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2.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若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要求,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3.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但未在产品本身明示质量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要求,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天猫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检。
(二)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三)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不变。当复检结论合格,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复检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异议卖家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机构,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的,将丧失复检申诉的权利。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卖家。
(五)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