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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里一词之差,竟被罚款上万元!
2017-04-1715:10 来源:看店宝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某炒货店被罚事件。在该事件中,因为使用了极限词最,面临20万罚款,一时间,舆论哗然。其实,这样的广告管控真的不仅限于线下商家的!目前接到相关人士透漏,也有网络商铺因为类似事件导致了行政处罚和罚款!


在该事件中,因为使用了极限词最,面临20万罚款,一时间,舆论哗然。


其实,这样的广告管控真的不仅限于线下商家的!目前接到相关人士透漏,也有网络商铺因为类似事件导致了行政处罚和罚款!


某主营数码的A店铺,因为在商铺详情中写了“行业唯一”这个描述词语,被投诉举报后,遭行政罚款1万元。


而某主营汽车配件的B店铺,商铺中宣传“顶级动力”并涉嫌活动以及商品性能的虚假宣传,被投诉举报后,被罚款30万元。


其实从2015广告法新规开始到如今,这样的事件还是频繁发生着。虽然很多专业人士也是三令五申,提醒大家小心类似的极限词语,但是因为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好多情况也是让人拿捏不准十分纠结的。


最近小二也接到很多商家的提问,“我在自己的商品详情里面宣传商品也算打广告?”


 “我家的东西我就觉得是最好的,怎么有人投诉我?” 


或者是“什么词语才算极限词?”“我的xx词语可不可以用?”


“我被工商投诉怎么办?


所以,作为遵纪守法和谐向上的社会主义好公民,让我们一起来好好学习《广告法》!

 

问1:发布在淘宝、天猫等上面的算不算广告?

答:算算算,真的算。


解析:根据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问2:我的商品图片是直接厂家、供应商提供的,我对他负责吗?

答:负负负,真的负。在此提醒老爷们,切莫太过于信任厂家的广告,在发布所有商品图片前一定要检查检查再检查,核实广告清晰明确属实可证,再行发布。


解析:根据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在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也有相关规定,销售者,也要对于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广告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问3:究竟什么样子的问题是属于广告法禁止的?

答:除有单独规定的外,大家可以这样理解,一切无法证实的宣传,即并没有既定事实或者证明作证的,都属于虚假内容。万万不可以放置在商品页面或者是实体包装中。


解析:参考《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还有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所以,以后就不要随便写上“来自火星的新技术“,“绝对满足你的想象””相关调查研究表明“诸如此类含糊又不准确的表述了。


问4:哪些词语是明确禁用的极限词?

答:极限词,目前最普遍的大家经常会出现的就是“最“,系列“独家“系列,“第一系列“例如,销量第一,质量最好,独家技术;对于以上词语的同意或者是衍生词,例如,无与伦比,独一无二,首家,顶级,极致,完美,等等。


解析:参考《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为实在是有点多,无法穷举。


大家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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